被诬判四年 武汉万大久女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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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将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将辩护律师依法做出的无罪辩护搁置一边,采用了捏造证据、无中生有的卑劣手段,对万大久进行栽赃陷害。针对法院的无理判决,万大久依法提出了上诉。

万大久女士,又名大万久红或万久云,在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将一张神韵光碟发到了国保便衣警察戴诗学的手里,被汉阳区洲头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警察搜去几十张有关法轮功的光盘。联系她几年前据说是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行政处罚过两次,这次汉阳区法院诬判她四年。

万大久于五月六日收到汉阳区法院的判决书,她认为,判决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太不讲理,于是依法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书中主要陈述了以下两点:

1、审判长梁宏等人,完全不顾及法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判决书上公然颠倒黑白、捏造证据内容。主要体现在故意歪曲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真相。

第一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从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看到,万大久是因持有法轮功资料被绑架,而审判长梁宏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人仍旧按照起诉书中的指控,称她是因传播法轮功资料受到过行政处罚。事实上,就连当年的行政处罚,其内容本身都是编造的。当初,万大久在一个婆婆家中,警察来抓人,对婆婆动手很粗暴,受到了万大久的指责,警察嫌她多管闲事,便编造了一个借口,把她非法关押了十几天。

第二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三年十月。这次更荒唐,判决书上写的是:“被处罚人无名氏,女,1950年1月2日生,住址不详。”对比今年的判决书,审判长梁宏等人对万大久的介绍:“万大久,女,1968年1月15日生……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周三区20号”,可见审判长梁宏等人,把年龄比万大久大十八周岁、家住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的无名氏安到万大久的头上了。

在控辩双方已经辨明检察机关指控万大久曾经因传播什么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不成立之后,审判长梁宏等人却仍然在判决书中声称:“经审理查明”,万大久曾经两次因传播了什么宣传品被行政处罚过,这种明显的栽赃陷害,显然是要为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来给万大久治罪提供所谓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上,即使是两高司法解释也并非法律,以之作为定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2、审判长梁宏等人,公然违反宪法规定,枉法裁判,随意侵犯万大久的人身自由权。

万大久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受益,无病一身轻,并且人生境界得到了升华,她信仰并传播法轮功真相是再自然不过的举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也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刑法三百条根本就不适用于法轮功,以此为依据给万大久定罪是完全错误的。更何况,随便想想就知道,万大久一个家庭妇女,如何有能力去破坏法律的实施?倒是那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那些实施法律的人们,他们才有可能破坏法律的实施。在本案中,万大久根本就没有涉嫌构成犯罪的任何事实,却被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梁宏等人在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万大久最后在上诉书中写道:现在公检法都建立了错案终生追究责任制,办了冤假错案,现在没有受到追究,不等于将来不会受到追究。希望相关人员认清形势,秉承良知,依法办案,为当事人负责,更是为自己的将来负责。

万大久的家人和朋友都在密切关注这次上诉。他们认为,从整个案情来看,相关公检法的人员在系统的连环违法。之前所谓的行政处罚本来就是当局强加的迫害,当局不但不予纠正,责罚相关人员,反而以此作为诬判万大久的证据,实在是错上加错。汉阳区法院在明知是冤情的情况下还强加罪名加以重判,实际是打着司法的幌子却置法律于不顾,严重践踏着法律的尊严,相关人员才是在严重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他们是听命于“六一零”而为之,那他们才是最可悲的生命。万大久的上诉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不要错失。

相关责任人:
汉阳区法院副院长:刘言胜
审判长:梁宏
公诉人:高尚
陪审员:张晓、郑云华
书记员:王新

“证人”(恶告者):国保便衣警察戴诗学(未出庭)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中段,邮编:430050
电话:027-84847025
办公室:84586503
值班室:84586562
传真:84586504
立案庭:84586556
院长兼书记王晓华
副院长刘汉怀
副院长刘言胜
副院长李乐(女)
副院长邹军
正局级干部吴水生
纪检组长陈大明
调研员彭胜元
调研员牛红嘉
调研员许志国
审委会专职委员李翼飞
法警杨国良
政治处副主任张岚
审管办公室主任黎维超
机关党办主任武军(女)
行政科科长李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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